司法所法制教育(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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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法制教育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教学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5-0145-03

民族高等院校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高等院校目前共有法学院系634所,其中民族高等院校有15所。∵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又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质量检验标准。♂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该制度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形成了统一的标准,但同时,自从2008年允许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出现了教学中的矛盾问题,法学教育已经无法回避司法考试这个大背景。民族高等院校应当适应国家司法考试趋势,结合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的办学宗旨,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

一、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特点

1.考生报考资格和合格证多元化。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开始于2002年,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资格,司法部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同时,司法部于2002年出台了《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规定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地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此后每年司法部都公布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地区的名单,到2013年,该项政策已放宽到全国1412个县区。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分为三类:A类证书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B类证书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C类证书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

2.考试内容庞杂且注重实践。司法考试的特点是内容庞杂、问题灵活,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试卷一是综合知识卷,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卷二是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试卷三是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四是法条与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试卷形式包括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和法条分析等,试题常常是由小案例构成,如试卷一法理学部分,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因而对于偏重理论学习的考生来说就比较难。

二、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特点

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5%以上,而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本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学校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入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就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而言,毕业生大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就业,并受到就业单位的重视。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推行以来,对于提升司法职业群体的职业素质和形成司法职业共同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则忽视了法学教育更重要的价值,如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

实践中,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司法考试压力,这种压力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2008年国家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许多法学专业本科生在大三开始就忙于应对司法考试,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多学校将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到低年级,造成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冲突,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和经历。孙笑侠教授认为,自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制度衔接问题日益严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制度到实践都出现了脱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的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协调和完善。[1]郑成良教授认为,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从而也决定性地正面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考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做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有效的替代途径,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2]

笔者所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律系,每年两个班,毕业生一部分考研,一部分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过级率在25%左右。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担任专业核心主干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都在备课上课环节关注司法考试,将司法考试内容融入教学当中,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考试是高校师生均很在意的事情,司法考试确实深刻影响着法学本科的教育教学。

四、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良性互动的思考

近年来,许多学者呼吁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如有学者认为,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进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十年来,与法学教育联系还远远不够,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有机联系在一起,对解决实存的司法环境、法律公信力等问题有一定的帮助。[3]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单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会影响法律精神的培养,冲击先进教育方法的使用,挫伤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培养实践能力的努力,更是漠视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种需求。法学教育理应关注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4]有学者提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一种多层面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既具有紧张冲突的一面,也具有协调一致的一面。社会需求与教育的职责要求我们建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方互动的新型关系,充分发挥其互动的一面,以此推动法律职业的规范化发展。[5]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亦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应当形成良性互动。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就是人才培养,而实现该职能的有效途径是使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相结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把培养学生个人价值、职业技能和社会服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融合在一起。

1.关于改革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的思考。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一般采取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环节,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要步骤。我们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应当将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纳入法学教育的环节,同时要关注司法考试中部分试题答案所反映的基本观点,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教育。实践中,我们开展了“本科生导师制”和法学教学的“双师型”。即从本科生入学开始,由师生双方协商确定学生学业指导的导师,负责学生四年大学学业指导,包括课堂学习和课后考研及司法考试辅导。“双师型”教学是指我们聘请校外实践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学生讲授司法实务性比较强的课程,如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司法文书等。同时,我们开设有法律诊所、文痕检验、司法文书速录、模拟法庭等课程。

2.关于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和各国法律职业选任模式来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良性互动关系,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而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考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标。笔者赞同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司法考试应当只准许正规高等法学院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使法学教育真正实现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2]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3]熊小松.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对接[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4).

[4]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5]柯卫,周超.论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社会科学家,2009,(4).

司法所法制教育范文第2篇

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它负责管理司法行政和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

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中,司法部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实行领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有:

1、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组织、领导劳改、劳教工作,确定监狱、劳教场所的设置、分布和犯人、劳教人员的安置;指导、督促和检查监狱和劳教场所,正确贯彻执行劳改和劳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或者审定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重大决定;制定和审查劳改和劳教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狱和劳教场所不断改善和改革管教制度,提高改造水平;总结和推广劳改和劳教工作的先进经验,对监狱和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检查和处理,对违法乱纪的管教干部予以纪律处分;管理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部,进行考察、培训和任用,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管理律师工作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审查律师协会章程,负责律师资格的报考,考试工作;授予律师资格和批准律师执业证书;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和律师队伍的发展;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对律师违纪进行处罚,取消严重不称职律师的资格;制定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总结和推广律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制定律师工作发展规划。

3、管理公证工作

领导公证处工作,确定公证处的设置、公证人员的编制、机构和考核制度,任免公证处的正副主任;监督公证处的收费标准和财务支付,对公证人员进行纪律检查;总结和推广公证工作的先进经验。

4、管理司法干部培训

确定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方针,制定培训工作计划;指导政法干部学校的工作,培养师资,编写教材;总结推广干部培训工作的经验。

5、管理法学教育工作

确定法学教育的方向,制定法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协调全国法学教育,协同国家教委指导全国法学教育;管理部属政法院校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考核,督促和检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审批基建计划和重大财务开支,负责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组织编写全国法学教材。

6、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纠纷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

7、负责组织法制宣传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教育,在各类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出版法制报刊和法律书籍,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8、负责司法外事工作

司法部统一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外事活动。确定司法外事工作的方向,活动范围和方式,并对外事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派代表团出国考察和出席国际会议,组织接待外宾,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开展国际司法协助业务活动。

司法所法制教育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教育 法制教育

1 法制教育在员工教育工作中的地位

1.1 法制教育是员工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同家庭、个人一样,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员工首先是社会成员,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其次才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开展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是为社会造就合格的守法公民和法律践行者。法治社会是由法律主导而不是个人或权力主治的社会,要使员工知法、学法、懂法,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最富有实效的途径是对员工的长期法制教育,无论从“素质教育”的意义上,还是从“普及法制”的意义上,唯有公司制度化、长久化地实施员工法制教育制度,才能有效担起培养“法治公民”这一历史使命。

1.2 法制教育是员工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首要要求就是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现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统一、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其中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行业的立业之基,也正因为此项功能,保险又被称为“社会稳定器”。保险公司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以及保险产品本身所具备的精密、复杂、格式化等特点,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才能充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保险的社会功能。

由于保险公司仅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其行为表现为员工的具体行为,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和基础便是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各项职业行为的法制化、规章化,员工自身专业要求与法律的关联更加紧密。《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不断修订,对保险人履行的各项义务要求越来越高,对保险公司员工在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种意识和素养的形成都有赖于保险公司日常对员工开展的法制教育。因此,法制教育是保险公司对员工开展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1.3 法制教育是员工文化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现代生活也与法律息息相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行车旅游等与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相比,与企业员工联系更为紧密。开展企业法制教育,不仅要对员工进行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性教育和企业经营领域、员工自身专业岗位相关法律规定的专业性教育,还要积极对员工开展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实用性法制教育,如婚姻家庭、投资理财、旅游购物、日常合同纠纷或侵权处理等问题,使员工在职场内是照章办事的好职员,在职场外是遵纪守法、具备法律文化素养、能够依法维权的好公民。此举是建设保险公司文化软实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既可以让员工感受到人文关怀,提升幸福感和归属感,又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做到三种不同内容法制教育的衔接、配合,产生合力,更好地发挥法制教育的作用,形成良性循环。

2 保险公司法制教育工作的现状及不足

近几年,保险公司在员工的法制教育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如在员工中开展普法教育,包括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新规新政”培训,引导员工依法合规经营,各级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也存在着以下不足:

2.1 主观上不够重视

一些管理者和员工只关注经营指标和考核业绩,忽视对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学习,导致法制教育往往应付差事、流于形式,未形成长效体制机制。一些管理者认为,法制宣传教育与公司关系不大,没必要投入太多,即使开展法制教育,受众人数也非常有限,一般仅限于公司法务人员。重业务培训、轻法制培训,以管理制度替代法制教育,是当前比较普遍的现象。

2.2 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即使有时开展一些法制培训,也存在针对性不强,与实际脱节现象,未能关注企业和员工的切身需要,未能进行深层次解释和拓展,不能达到帮助员工知法懂法、学以致用、规范自身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的效果;或者内容过于抽象,不能解决员工现实工作或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影响了员工对法制教育活动的兴趣,导致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2.3 教育形式单一

法制教育的开展往往缺乏创新性和吸引力,对大部分员工,尤其是对青年员工来说,不能满足于传统的教育形式。

2.4 缺乏专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工作

对于法制教育队伍建设的投入不够,在法制教育人才的引进上较为匮乏。而公司现有法务人员本身忙于具体法律事务,对培训的技巧以及培训内容的梳理和提升都显得不足,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和员工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

3 对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法制教育工作的思考

3.1 指导思想方面

保险公司要自上而下开展法制教育,形成体制机制,把法制教育放在公司教育培训和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要位置,明确法制教育的目标和任务。首先,要站在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紧密结合单位实际,针对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其次,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公司要明确法制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并将其与公司的整体目标、阶段目标、员工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和员工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保证法制教育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实现。

3.2 教育内容方面

保险公司法制教育内容应根据总体指导思想,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重点开展与保险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要提高目前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首要任务便是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保险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而这些都需要良好的法制教育作为前提和保障,这是保险公司法制教育的重点。因此,保险公司要围绕自身经营特点,加强对员工进行法制培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基本法律素质。《保险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范保险经营行为,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确定各种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及相应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是产品设计和费率厘定的法律基础,是保险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所以与业务经营、风险控制相关的员工,都应该认真学习和掌握,熟知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及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保险经营活动。

其次,强化宣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仅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保险行业在社会上口碑不佳,一定程度上与诚实信用意识不强有关。一些保险公司员工误认为诚信原则只是单方面对客户的要求,没有意识到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更应当遵守。要通过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诚信意识,尤其在展业时,推荐的保险产品应当与客户的实际风险状况相匹配,避免因客户对保险认知的缺乏而选择与其实际风险不相适应的产品;对投保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主动、积极地履行,不以客户是否询问为条件。要教育员工从以客户为中心的角度开展承保与理赔活动,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能像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那样对抗和对立。

第三,加强对保险条款的学习。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经营活动的依据。由于保险条款类型多、内容繁杂、专业性强,有必要对销售人员和人、理赔人员进行深入讲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准确推荐保险产品、充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确保“不惜赔、不滥赔”的理赔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对公司法务人员要着重进行法律专业和法律精神的教育。要教育法务人员注重专业学习和研究,帮助法务人员吸收新知识和主流法律观点,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能力,增强保险行业法务人员在社会上的话语权。教育法务人员客观分析诉讼案件,避免过分强调司法环境等客观因素,防止形成与法院等各方相对立的不利局面。

第五,定期开展典型、疑难诉讼案件剖析研讨。通过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处理中的得失、法院的观点等,有利于加深员工对条款和承保理赔实务的理解,有利于跳出自身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待我们条款和实务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准确评估我们的服务是否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有利于我们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修正、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开展涉及员工自身利益的法律培训。法制教育内容不仅要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还要结合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与员工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应当纳入公司法制教育内容。在教育内容上坚持具体性、实际性和层次性相结合,从社会现实和广大员工的实际需求出发,针对新的时代特征和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内容不同的法制教育。

在确定以上法制教育内容后,还要注意培训内容不能只是单纯、死板地罗列各种法律规范和文件,而应用较为简单和易懂的方式对这些规范和文件进行解释和分析,让广大员工看得懂、想得通,激发员工的兴趣;另一方面,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提高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层次性,如对于一般员工,法制教育内容应该与其具体业务操作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于领导干部,诚信教育、依法经营教育则显得更为重要。

3.3 开展多种教育形式

一个好的形式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除了传统的宣讲、讨论之外,可以开展案例分享、模拟法庭、知识竞赛、主题演讲比赛等方式,也可充分利用网页、电子显示屏、邮件、短信、微信等现代化手段和各种有利条件,引导广大员工参与进来,积极探索与学习内容相适应、易于干部员工接受的新型宣传教育方式,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要建立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也是重要的法制教育方式,除了对参加法制培训的员工现场组织考试外,还可定期分类别、分层级地组织考试,考试既可集中进行,也可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分散进行;既可采取传统的纸质考试,也可使用网络考试的方式,提高全员参与度,以考促学,增加员工法制学习的自觉性和持续性。

3.4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法制教育要增强实效、提高质量,公司法务工作者要承担起员工法制教育的职能,因此,公司法务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还应在教育培训方面有较强的施教能力。所以,一方面要认真选拔、培养法制教育人员,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让法制教育工作者有机会参加内外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充实理论知识,提高教学技能,以达到更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徐祖华.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J].经管空间,2013(3).

[2]王康.加强企业法制教育完善企业法制建设[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2(2).

[3]李卫国.企业法制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企业天地,2010(8).

司法所法制教育范文第4篇

一、目标明确、规划科学

江山重工作为国有大型军工企业,我们的职责是,为国防建设服务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公司始终坚持以“两个服务”为宗旨,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确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目标,保证企业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到普法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内容和形式上,做到结合实际科学规划。

(一)明确教育目标,细化教育内容。在普法工作中,公司坚持按照中国兵器集团公司和依法治市办公室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认真研究部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普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普法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分解、细化普法工作各个阶段的内容和重点,做到了目标明确、规划科学、落实扎实、推进有力,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的实现和计划的有效落实。

(二)建立普法网络,精干普法人员。根据公司党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整体规划和工作要求,公司党委书记为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党群机关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了以公司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为骨干的法律知识讲师团,负责公司各基层单位的法律知识讲座工作。公司各基层单位也都分别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并选配了普法宣讲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法宣传教育机构在公司内自上而下形成了宣传教育网络,保证了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普遍性与整体联动性。

(三)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普法规划。公司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公司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各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单位普法工作的进展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各基层普法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普法工作,并根据公司普法工作的整体部署和不同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结合实际,学以致用

学以致用是公司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在学习教育方面我们将重点放在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与员工工作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上,重点进行了《公司法》、《保密法》、《劳动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教育。

(一)抓好公司两级中心组的普法。两级中心组即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依法治理水平。为了提高企业依法治理的水平,保证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在国家法律法规所容许的范围内建立和执行,使本企业和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公司普法领导小组狠抓了两级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教育,使企业两级中心组成员准确地掌握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在用工方面,公司依法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给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在今年公司职工薪酬管理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江山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江山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两个办法。两个办法实施后,各级领导班子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队伍稳定,有效保证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严肃性。2007年上半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计划部组织人员对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部修订,以保证新的法律法规在公司内得到及时贯彻执行。

(二)抓好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与执法。各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关人员分别学习与自己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法。研发中心是公司的军工产品的核心机密知识产权所在,单位员工严格执行《保密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有效保证了国家的机密;计划部员工通过学习《合同法》,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产品订销合同,保证了公司与所有客户的合法权益,江山公司从未发生过因合同违法而产生案件纠纷;制造部员工通过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在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做到及时纠正、严肃整改,保证了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生命安全;检验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对公司军民品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对不合格产品做到不出现场,确保军民产品质量全部合格优质,并赢得了所有用户的信赖。公司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自己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企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在公司内形成了科学的网络体系,保证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内的全面贯彻落实,同时也保护了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抓好技能人员的普法教育与守法。根据企业技能人员主要分布在生产一线的实际特点,各基层单位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让全体员工知道如何搞好安全生产,以及在生产的过程中确保产品的质量,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都是企业的效益,并依法维护自己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全体技能人员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格操作程序,严把产品质量关,使产品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三、构建平台服务企业

法律顾问室是公司依法治理的总顾问,为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室在公司重大决策和普法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公司在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过程中,为其构建平台,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室服务企业的职能。

(一)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公司重大决策中的法律保障作用。公司坚持重大决策由法律顾问室人员列席参加,使公司所作的每项重大决策有法可依,公司所有的合同都要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核后才能签订,从源头上保证公司的重大决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效避免了因某项重大决策不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充分发挥法律工作人员在普法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在企业内可以说是在法律法规知识方面的专家,公司法律顾问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在做好公司法律顾问和咨询的同时,兼任普法宣传教育的主讲教师,负责为公司各基层单位员工辅导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保证了普法学习教育工作的质量。

(三)充分发挥法律工作人员在企业员工中的法律援助作用。为了提高普法教育的实际效果、及时解决员工们在学法用法中的实际问题,公司法律顾问室的工作人员积极为基层单位和员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保证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与企业员工工作和生活实际的有效结合,提高了企业员工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加强宣传深化效果

公司利用企业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发挥《江山报》和广播台的宣传教育方面的主导阵地作用,在《江山报》、广播台开辟普法专栏,对“法律进企业”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以及内容进行了刊载播发。各基层党组织利用黑板报等载体刊登有关教育内容,使广大员工在公司内随时随地都能听到、能看到普法知识,感受了一个浓郁的学法、讲法氛围。

司法所法制教育范文第5篇

面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并要求法学教育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变革与改革。

第一,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要强化对法学教育的宏观调控与整合。

据悉,我国目前已有240多所法学院(校)系,各院系历史长短不一,办学规模不同,师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甚至不具备最起码的办学条件。尽管如此,由于社会对法科学生的就业期望值较高,报考的生源较多,法学院系几乎没有生源不足的现实忧患。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将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有效地制约法学教育的宏观发展规模。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充分利用办学评估机制,对现有的法学院系进行以市场为基础的良性整合,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院校办学规模,并进而形成规模效应。

第二,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鉴于法官法与检察官法都明确地规定了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基本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且律师法对律师学历条件也要作必要的修改。因此,法学教育的起点将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取消或缩小法学专科层次的教育(包括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第三,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必须重视对应用性人才的培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毫无疑问,应为应用学科。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必然向法学教育界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教育是应用教育,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法学教育应当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与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新世纪中的法学教育,在重视知识、能力教育的同时,尤应重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使法科学生牢固地树立起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不循私情等法律执业人员应有的优良品德。

第四,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应不断完善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

与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适应,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育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法学教育的内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在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研讨、论证和动议下,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既可保证法学教育培养规格的统一,又为院校评估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司法考试必须尊重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成果,应当与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衔接。然而,衔接并不意味着高校教什么,司法考试就考什么,也不意味着这14门课的内容都要涉及。相反,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不能因此而泯灭其应有的特点。我们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与互动主要应表现在:其一,司法考试内容应以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考生将不堪重负;其二,考虑到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特点,我们主张考试内容应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其三,为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紧密衔接,防止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脱节,我们建议不再另行编写统一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14门主干课教材,司法考试大纲应予参照。

第五,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应采用各种教学手段强化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法学素质教育包括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学素质的综合提升既离不开法学院校的教育,更离不开学生的自我修养。院校法学素质教育的实现途径有二:一是教学途径,二是实践途径。前者应在重视课堂讲授的基础上,加大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及诊所式教学法等,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同时要注意尽可能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使教学过程更加生动、直观。后者则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密切联系中国的司法实践,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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