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对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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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体制改革中对法院中,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带来哪些影响

司法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今年6月,中央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

人民网记者近期前往上海、四川等地调研发现他们针对改革内容都作出了尝试。从6月到11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不到半年时间,各试点地区尽管有困难、有阻碍,但都在探索中前进。

法官、检察官“跳出”普通公务员序列目前,一部分人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系统在法院或者检察院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应不应该是公务员?”近年,不断有学者提出把法官、检察官从公务员中剥离出来,管理去行政化,采用区别于公务员的独立管理制度。

2014年6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透露,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政治素养好、专业素质高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而且,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人员。

因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将不再按照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而是启用单独的序列。

日前, 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记者通过采访获悉,不同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此都抱很大期望。

作为全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地区,上海是全国检察院第一家试点的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从2016年起,上海市院将统一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招录工作,严格执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

陈旭称,2015年将在全市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薪酬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深入调研,既要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检察官的职业待遇,与改革后检察官承担的压力与责任相一致,又要兼顾其他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保持相对平衡。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员额制:哪些法官将被“缩水”?今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四五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按照最近公布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法院拟设置3至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

尽管上海只是试点,但这个改革方案还是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在我国多数法院中,法官比例都超过33%。

除正常离职、退休的人员外,今后哪部分人将被纳入“缩水”的员额?10月16日,上海市高院法宣处处长张冠群在采访中告诉记者,现在上海的法官大概占法官工作人员的51%左右。但是有一部分不在审判岗位。

“比如,我也是法官,但不是一线审判人员,在线办案的法官大概有40%多一点。”这样,如果执行33%的员额制比例,还是会有将近10%的一线法官“缩水”。

到底谁来做这个10%?张处长介绍,“上海会对先征求法官的意见,比如我是有法官资格的,我想回到法官岗位上,可以先报个‘志愿’。做法官平均每年要办150个案件,工作量很大。

有些年纪大的工作人员可能不想继续干法官。还有一些年轻的法官会成为法官助理。”

法官人员减少以后,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张处长介绍,有由“法官助理”来为法官“减负”。“以前大学生进入法院之后开始做书记员,书记员两年之后就当法官了,现在把时间延长了,做了一、两年书记员以后,就会成为法官助理,跟着老的法官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上海“33%”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比例。按照上海方案,法官员额应当根据三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以及不同区域法院的案件变化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2013年11月,基层法院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始启动司改试点工作,建立法官员额制的专业化审判庭之构架,一个专业化审判庭配备1名庭长、2名独任法官、3名程序法官或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即1:2:3:3的配置原则。执行庭法官和助理书记员按1:1配备,一线法官人数从71名减到50名。

一位在武侯区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对记者说,建立专业化审判庭,固定了团队后,确实对等待晋升为法官的司法辅助人员是个冲击,会有“看不到头,是不是熬不出来”的困惑。四中全会提出,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

2.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赋予司法体制改革在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中更加重要的地位,承载起探索依法治国条件下在法治轨道上用法治方式完善中国政治体制的使命,探索依法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1、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3.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都改了什么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二,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三,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4.我国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怎样的体制改革试点

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法院、检察院所谓的“去政治化”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在中国**的领导下,司法机关以法律为准绳,排除案外因素的影响,在司法活动中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影响。因此,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是要脱离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排斥在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之外,而恰恰相反,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

现代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党政治。执政党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上起着重大作用,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选择怎样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中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和执政党,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更为直接的关键性作用。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建立了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我们要理直气壮地讲、大张旗鼓地讲。坚持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是我们不能动摇的根本政治原则。

二、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作为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领导人民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离不开党的领导。

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我国目前正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更趋复杂,加之有些制度尚未成熟,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工程,是一个需要在理论上不断探索、在实践上不断突破的艰巨任务。因此,对于司法的体制性改革,必须经周密论证,使制度设计既要注意总体上符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也要使改革的力度与经济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符合。对于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任何一项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司法体制改革更是如此,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实施。

司法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制度创新。改革归根到底是制度创新,不仅涉及资源的重新配置,更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部分的司法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种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更需要党的强有力领导。因为党的领导不仅是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性、协调性、统一性的保证,更是做好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注意司法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相配套、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的保证。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因此,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提高党领导司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5.中央什么时候提出的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体制四项改革通过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一次次会议,一项项部署,努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执法司法公开全面推进……随着一系列带有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改革举措陆续推出,司法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向纵深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意义: 1、司法体制改革要符合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 现代社会,任何一种政治体制模式,都需要对国家权力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安宁。

至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形式,则与一个国家的政权性质、政治体制和本国国情等紧密相联。中国实行的是中国**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力都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又是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机关。

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一个重要特色。 与西方宪政制度另一个不同的是,中国的检察机关是在人大之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它和审判机关共同构成中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任务是以履行国家的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责,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在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又一个重要特色。 2、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2006年**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对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法官和检察官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做出决定,在中国**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与深入贯彻好《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起来,推动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3、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也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

特别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社会转型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大量地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环境出现的这种新变化,必然要对司法工作提出相应的新要求。

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适应这种新变化、新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观念,改革的措施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期望,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使改革的成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切实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司法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十六大以来中国**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作出的新论断、新概括,也是对新时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指出,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

要把司法体制改革放在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来考虑,突破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机制性障碍。

6.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背景下如何做好监督执纪问责

一、紧紧扭住“四风”,严格履行纪委职责 ? ? ? ?在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

针对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慵懒散、奢私贪、蛮横硬等问题,加强检查监督。 要坚持从小事抓起、具体问题做起,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要严格执纪,对打折扣、搞变通,穿上“隐身衣”收受节礼年货、到私人会所活动、公款互相宴请、违规消费等问题,及时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整改不落实、“四风”问题依然严重的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 ? ? ?二、聚焦主业抓好监督执纪问责 ? ? ?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自觉深入地抓好“三转”,不断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坚决就是要做到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央、中央纪委的要求,不断深化认识,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自觉就是要在深刻理解“三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极大促进作用的基础上,做到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积极主动地推进“三转”;深入就是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深化、进行完善,把“三转”各项工作做细做实。

通过“三转”把职能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上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7.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或者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

司法体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系、司法组织体系由各级司法机构(机关)构成,包括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具有司法职能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公安(警察)机关、安全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它们一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2〇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 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在协调衔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

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

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

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宄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8.如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到司法公正

1、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概念也是不统一的,有的把公安的刑事侦查部门也归为司法机关;有的干脆只把法院列为司法机关。

通常是指法院、检察两机关。本人在检察机关工作,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个人认为更多的可以理解为护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当然了这是个见智见仁的话题。2、改革必须有突破口,饭要一口一口吃,事要一件一件办,这是一家之言,大家可以探讨。

找准突破口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即纳入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

在司法改革的具体表述上,十五大报告的表述是“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报告的表述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的表述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到十八大报告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体现了一种坚持不断、层层递进的司法改革推动路径。具体说来,这种递进式的表述至少昭示了三点内容: 一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不会变。

相反,更加全面,更加清晰,更加宏大。二是司法改革的决心不会小。

相反,更加坚定,更加持久,更加自信。三是司法改革的措施不会少。

相反,更加广泛,更加自主,更加灵活。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涉及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有了巨大进步。

但改到今天,似乎遇到了瓶颈问题。那么下一步如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的考虑是:找准突破口,扫清内外障碍,推动司法制度的全面发展和完善。

我认为以下四个方面可以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第一,以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建立一支能够当之无愧地享受高地位、高待遇、高权威的法官队伍,打牢司法公正与公信的组织基础。法官的素质决定正义的质量。

要保证法官的质量,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司法职业培养制度,把两年的司法职业训练作为进入法官职业的前置条件;二是注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形成法治的同盟军;三是建立与法官素质、职业特点相适应的法官保障制度。 第二,以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探索法院经费和法官的两级管理模式,将审判工作与管理工作严格分离,减少司法对地方的依赖和对内部的依赖。

实际上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已经经过了长期研讨,不论是曾经提出过的全国统管说、上提一级管理说、两级管理说,其核心都是让人民法院摆脱地方干预和内部影响,克服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第三,以确保审判独立为突破口,从观念上扫清障碍、消除误解,从制度上加强保障和监督,消除人情关系、物质利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提供前提条件。

第四,建立以外部标准为主、内部标准为辅的司法评价机制,平衡司法评价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关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塑造和引领着全体司法人员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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